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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网址:两用物项测试机构 两用物项第三方检测报告
来源:leyu网址    发布时间:2025-12-30 1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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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实验室资质CNAS资质编号L23122,省级实验室资质CMA资质编号4

  实验室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西路15号中集智能制造中心22栋802厂房(住所申报)

  法律与行政处罚风险: 一旦被查出未许可出口两用物项,企业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暂停甚至吊销出口经营权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信誉崩塌: 违规记录将严重损害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国际合作伙伴,尤其是合规体系完善的跨国公司,将非常有可能终止与存在合规瑕疵企业的合作。

  供应链中断危机: 货物在海关被扣留、调查,会导致交货延迟,产生巨额滞港费、违约金,并打乱整个生产供应链计划,损失远超过认证所需的时间和成本。

  国际连带风险: 可能违反联合国或其他国际防扩散机制,导致企业被列入国际“黑名单”,影响全球业务。

  “产品看似普通”绝不能成为回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认证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为其“普通”,更容易让企业放松警惕,从而掉入风险陷阱。

  第一步:技术筛查。 任何新产品研究开发或出口订单生成前,由技术部门和合规部门对照最新版管制清单进行技术参数比对。

  第二步:用户与用途核查。 对客户背景做出详细的调查,要求客户提供最终用户和用途声明,并对声明合理性进行判断。

  第三步:审慎决策。 只要存在任何疑问或触及清单阈值,应立即启动内部评估,并咨询专业机构或向主管部门申请分类界定,以确定是不是需办理正式出口许可。

  将两用物项合规审查作为出口流程中一个强制性的、前置的过滤环节,才能确保企业行稳致远,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将不可预知的风险转化为可控的合规成本。这份认证,保护的不仅是国家利益,更是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根基。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能够适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常见的两用物项包括麻黄碱、高锰酸钾、、盐酸、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也包括氰化氢、二氯化硫、等监管化学品。

  根据定义显而易见,由于两用物项的特殊性质,我国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的出口管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相关部门能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对应的管制措施:

  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不是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出口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可以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单位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属于列入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合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证明材料。在质疑期间,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广大出口经营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确保出口两用物项产品合法合规。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用物项指兼具民用与军事用途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涉及材料、设备、电子器件及技术资料等。企业出口需严格审查物项是否受控、核实最终用户用途,并准备完整材料在线个月,确保合规通关。

  “两用物项”指的是既可用于民用用途,也可用于军事目的,尤其是可用于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材料:例如,特定规格的高强度铝合金、碳纤维、复合材料(可用于航空航天或导弹制造)。

  设备:例如,高精度数控机床、高性能计算机、激光器、雷达系统、水下声学探测设备(民用工业可用,军工领域同样急需)。

  审批时间:法定为45个工作日(不包含材料补充、征询意见等时间)。对于复杂情况,可能会延长。因此,务必提前申请,为整个流程留出至少2-3个月的时间。

  1. 在系统查询到申请获批后,凭相关证明到指定的发证机构(通常是省级商务厅/委)领取纸质许可证正本。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本公告所称出口,指将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者在境内或者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贸易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者提供。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出口技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的,按照附件2要求同时提交《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使用许可证件,按许可证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四、出口经营者应当加强合规意识,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判断拟转移或者提供的物项是否属于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或者无法判断有关情形是否受到本公告管制,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可能涉及本公告管制物项出口的,服务提供人应当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有关出动是否受到本公告管辖,是否正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获得许可证件;已经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有关服务提供人出示许可证件。

  六、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者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受本公告管辖。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本公告管制的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七、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违反本公告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要证明产品不属于海关两用物项,需从定义、法规、证明材料及沟通四方面着手,确保产品不涉及军民两用技术,并准备详尽材料与海关沟通。

  海关两用物项通常指那些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事、核、生化等敏感领域的物项,包括但不限于某些化学品、技术、设备等。

  需详细了解并确认所涉产品是否明确被列入海关两用物项清单中,这是证明其非两用物项的基础。

  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这些法规明确了出口管制的物项范围、管制措施及法律责任。

  确认产品是否受该法或其他相关出口管制法规的管制,若未受管制,则可作为证明其非两用物项的法律依据。

  产品说明书与技术资料: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技术规格书等,证明产品仅用于民用目的,且不具备军事或敏感领域的应用潜力。

  采购合同与发票:展示采购合同、发票等文件,证明产品的来源合法,且购买目的明确为民用。

  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有可能,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证明产品不符合两用物项的技术标准或特征。

  如遇海关质疑或要求进一步证明,积极配合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并解释产品的民用用途及不涉及敏感领域的理由。

  海关商品编号不能作为判定两用物项的依据!出口前未获许可证即属违法,补办无效。商务部统一管制清单明确独立编码为审批标准,即使咨询答复“不属于”,仍须履行识别义务,故意替代许可证将严惩。

  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实施许可的基本依据,不以管制物项是否配备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即,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2024年12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如9A012.a.1、9A012.a.2等,管制编码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制定,主要是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以方便出口经营者更好开展出口业务,同时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管理。《目录》与《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为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前,海关尚未对《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

  Q:货物属于两用物项,报关时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补办”许可证件的,是否还构成“未经许可出口”?

  答: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应当在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件。因此,对于出口特定批次管制货物,出口经营者在海关申报时未取得对该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交其他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出口”。出口经营者不得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件;在报关前提出出口许可申请,报关后取得对该特定批次的货物出口许可证件的,不影响“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

  Q:出口经营者提出物项咨询后,获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是否可以直接出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出口前,出口经营者在充分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情况,并对照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后,仍然无法判断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商务部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协助判断有关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作出答复。有关答复仅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出口经营者在实际出口时,应当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判断是否应申请出口许可。

  因此,出口经营者得到商务部“被咨询物项不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的答复后,仍需在实际出口货物前履行识别的义务,在海关申报时保证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应取得出口许可的两用物项,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理通关的,属于未经许可出口,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目录对照:登录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比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核查产品技术参数是否在管制范围内;

  官方咨询:向商务部提交产品资料,获取官方合规性确认(需注意资料准确性以避免流程延误);

  明知风险仍出口:如发现物项可能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或活动,未主动申报许可;

  看似普通的民用产品可能因技术参数或最终用途涉及两用物项管制,企业需通过技术筛查和用户核查主动规避法律与商业风险,将合规审查作为出口前置环节。

  在出口贸易的日常实践中,许多企业主或业务人员存在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我们的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看起来很普通,仅供民用,不可能涉及两用物项管制。” 正是这种基于表象的自我判断,常常将企业置于无意识的违规风险之中。事实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认证的必要性,往往隐藏在产品的技术细节、规格参数及最终用途之中,而非其外观或通用名称。理解这一点,是企业构建坚实出口合规防线的第一步。

  两用物项管制的核心逻辑,并非简单针对某一类“敏感商品”,而是精准锁定具有特定性能水平的技术和物品。一个看似普通的工业产品,一旦其关键性能参数达到或超过了国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中的阈值,它就自动进入了管制范畴。

  一台水泵,用于灌溉或市政供水,无疑是普通产品。但若该水泵能达到极高的流速和压差,其设计和技术可能适用于火箭燃料加注或某些特殊化工流程,这就可能触及相关管制。

  一种碳纤维材料,用于制作钓鱼竿或自行车架是常规民用。然而,如果其拉伸模量、抗拉强度等指标达到军用或航空航天级别,它就被视为两用物项。

  一款工业软件,用于管理仓库库存看似无害。但如果其具备三维模拟、流体动力学计算等高级功能,且精度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被用于核、导弹等相关领域的设计与测试。

  企业不能仅凭产品名称或粗略用途做判断,必须依据官方管制清单,对产品的所有技术规格、设计特征和性能参数进行逐一、严谨的比对。这种基于数据的筛查,是识别风险的根本。

  即使产品本身的技术参数完全属于民用范围,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也是决定是否需要认证的绝对性因素。这是两用物项管制中“全面控制”原则的体现。

  高风险最终用户: 如果您产品的购买方(即使是贸易中间商)最终将其提供给被列入国家管控名单的实体,例如某些外国军事单位、核研究机构或被制裁的科研院所,那么这笔交易无论产品本身多么普通,都构成受管制的行为。

  可疑的最终用途: 客户对产品的需求描述模糊,或其所声称的用途与产品常见功能不符。例如,采购大量高精度数字控制机床(即使型号未超限)用于设备简陋的维修厂;采购特定化学制品用于非相关的偏远地区等。这些“红旗标志”都意味着产品可能被转用于军事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项目。

  因此,企业负有进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责任。这要求您不仅了解您的直接客户,还要尽可能了解交易链条的终端,并对任何可疑迹象保持警惕。忽视这一点,无异于蒙眼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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